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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教育
   

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实现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在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4月14日)
教育部副部长 王湛

同志们:

  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今天隆重召开了。这次会议是面向新世纪,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第二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研究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政策和措施,部署“十五”期间有关工作,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下面我代表教育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全国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成就 

  1990年召开第二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至今已有十多年了。这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下,我国特殊教育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残疾人群体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素质进一步提高,为今后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特殊教育的地位不断提高,投入力度不断增强,特殊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关怀下,特殊教育受到各方面的重视。1992年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江苏省常州市聋哑学校时,题辞“特殊教育,造福后代”。关心和支持特教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行动。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家还设立了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1989-2000年共计下拨特殊教育专项补助款2亿多元;一些地方也相应建立了特殊教育补助费。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已达到1539所,包括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达到37.7万人;分别比1990年增长了105%和424%。同时,学前教育、高级中等和高等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

  2、法律法规建设力度不断增强,特殊教育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国家相继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1991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都对特殊教育作出了专门规定。许多地方还根据本地实际,针对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条例。特殊教育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我国特殊教育史上具有深远意义,标志着特殊教育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3、以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基本形成。各地在努力办好各种专门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积极推行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办学形式的这种结构性变化,实现了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力促进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山区和边远贫困地区,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方便了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目前,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已占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在校残疾学生的63%,随班就读已经成为在残疾儿童少年中普及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

  4、盲、聋学校的课程教材体系基本形成,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蓬勃开展。国家正式印发了《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和《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并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出齐了全部教材。各地在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普遍开展了分类教学实验、个别化教学的实验。特别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切实加强了适应时代特点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如:计算机应用、美术装潢等,为残疾学生今后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提高了他们生活、生产和就业的能力。

  5、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200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人数达4.3万人、专任教师人数达3.1万人,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115%和132%。此外,还有大量在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教学的特殊教育教师。各地还根据本地实际普遍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短期培训,特别是加强了对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的培训已经纳入国家“园丁工程”之中,首批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学员已经结业。

  6、特殊教育研究工作蓬勃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交流与合作日益活跃。有关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和学会等社会团体围绕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这一重大课题开展科学研究,取得了一批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成果;大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在课程发展、教学方法等领域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探索,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同时,国家多次派团赴国外和香港地区进行特殊教育考察和交流,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了特殊教育方面的合作。国际和地区间日益活跃的合作与交流,为我们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拓宽了渠道。

  为了总结推广第二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教育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将联合表彰一批特殊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希望各地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切实把那些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在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出来。并通过各种形式及时总结这些先进典型的经验,热情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把表彰先进的过程变成交流和推广经验的过程,变成为特殊教育事业在“十五”开好局、起好步而进一步鼓舞士气、振奋精神的过程。  

  二、“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新世纪开始后的头五年,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五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指导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纲要》还明确提出“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培养人才的基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度超前发展,走改革创新之路”,并规定了“加强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等任务。广大特殊教育工作者, 要紧紧围绕国家发展目标和总体战略部署,抓住机遇,结合特殊教育工作的实际,从特殊教育事业服务于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高度,全面学习和领会《纲要》的精神,认真谋划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开创新世纪中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扩大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规模,优化特殊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残疾人教育与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特殊教育体系。

  1、 突出重点,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十五”期间,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仍将是特殊教育工作的重点。义务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和发展教育事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要深刻领会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把基础教育放在优先地位、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重要意义,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与水平的重要任务。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千方百计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在已经普九的地区,要把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出成效来。中西部贫困地区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难点,要结合“普九”攻坚,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是:全国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构建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其他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和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质量,是充分发挥现有办学潜力、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要强化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监控,尽快建立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特殊教育学校要定期派出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巡回指导;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降低辍学率,使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能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各地在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要着力建设若干所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特殊教育实验学校,充分发挥这些学校的示范作用、带动作用,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手段上进行积极的探索,使其成为本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为推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作出贡献。

  2、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受教育的需求。在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在特殊教育体系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作用,促进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使特殊教育的体系不断完善,从而拓展残疾人的受教育层次,努力满足残疾人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使特殊教育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对于残疾人的终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特殊教育整体质量的重要突破口。特殊教育学校在满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需要的前提下,要积极创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班。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十五”期间,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大幅度提高;其它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努力使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有较大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对特殊教育中的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需求正在不断增长。“十五”期间,在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的前提下,要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要继续办好现有的残疾人高等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高等学校举办特殊教育学院(系)或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班),并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招生规模。国家将在若干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的试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为思想政治和考试成绩符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加宽松的条件。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也要积极考虑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3、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十五”期间,要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并通过有针对性地加强德育、体育和美育工作,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全过程,使特殊教育的质量有较大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新课程方案的制定工作要在“十五”期间内完成。新课程方案既要注意坚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又要注意吸收国外特殊教育的先进经验;要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要充分关注残疾学生的个性发展,通过确定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通过接受教育得到发展。

  要按照残疾学生的年龄确定德育内容和要求,并形成一定的递进层次。要加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行之有效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抵制一切有害于残疾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和物品,依法保护残疾学生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要进一步加强美育课堂教学,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实践证明,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组织学生课余体育运动和文艺表演团体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既可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又可以锻炼提高学生的能力,在“十五”期间应在规模和质量上有进一步的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教研组织要密切关注特殊教育的教学改革,以基础教育阶段为重心,紧密围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这个主题,加强特殊教育研究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应用性。教育部在“十五”期间将针对特殊教育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组织专门的课题组开展研究,为决策服务,为教育教学实践服务。

  4、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努力创造条件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好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要把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加强劳动技能训练结合起来,特别注意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使残疾学生不仅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而且能熟练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具有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他们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面向社会实际、面向就业的原则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真正使学生通过学习受益。要充分发挥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作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在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的支持下,共同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产业。

  要充分认识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状况和特殊教育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会增强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为他们的就业奠定基础;而良好的就业状况又会以无声的力量吸引更多的残疾人加入到受教育的队伍中来。要积极鼓励适宜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各行各业想方设法接收安置残疾毕业生就业。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企业应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各地教育部门要努力帮助特殊教育学校校办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

  5、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办好高质量特殊教育的关键。“十五”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对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要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对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的工作力度要大大加强,使大多数任课教师能够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十五”期间,教育部将继续通过国家级培训,为各地培训一批骨干教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本地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特别要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秀,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要进一步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以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对教师的需求。要加强领导,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的招生规模。各地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与师范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相应提高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的办学层次。普通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专题讲座,努力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以适应随班就读教学的需要。同时,特殊教育师范院校要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要以满腔热情关怀特殊教育战线的教职工,保证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足额按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制定具体政策,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今后五年,特殊教育肩负着为新世纪的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的历史重任。为了保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特殊教育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江泽民同志指出:“残疾人这个社会最困难群体的解放,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从人的发展角度讲,教育对于残疾人终生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比任何其他社会群体都更为重要。特殊教育事业是一项充满爱心、充满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的光辉事业。残疾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有许多难以想象的艰辛和障碍,在成长和发展的道路上要比常人付出多倍的努力。关心和帮助这个困难群体,尊重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发展权和人格尊严,通过采取特别措施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使他们自身素质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不断提高,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权保障的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的客观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因而是我们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广大残疾人刻苦学习,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可贵的贡献,还不断涌现出一批批自强模范,从实践角度展示了特殊教育的巨大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发展特殊教育意义的认识,要从人类解放的思想境界,从我国社会全面发展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而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项社会福利;要将特殊教育与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而不能机械地将特殊教育与其他教育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要将特殊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一个方面切实列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议事日程,而不能因为这个受教育群体的数量相对小而忽视其发展;要特别关注特殊教育在教育思想、教育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特殊性,给予特别的重视和支持,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其他普通教育。要加大宣传力度, 为我国特殊教育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坚持“特教特办”、千方百计地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要办好特殊教育必须要有特别的措施和倾斜的投入。要坚持特殊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十五”期间,有关部委已经决定增加中央特殊教育补助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奖励特殊教育先进地区进行的优秀教改实验。国家在“十五”期间设立的支持基础教育发展的工程,如: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等,都将对特殊教育进行倾斜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落实和相应增加省级特殊教育补助费,解决事业发展的急需。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加大投入,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经费,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各地民政部门要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款项中划拨一定比例金额,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资助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要给予食宿补助。国家有关部门将通过试点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材。

  要通过不断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和专项补助,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各地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并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的图书、刊物和音像资料;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各地要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使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十五”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特教补助费的使用,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项目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落到实处。

  要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教育部在对已“普九”地区进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时,将重点检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状况,并结合检查发布专题督导公报,通报各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各地也要着重对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国家规定指标的,要限期达标。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工作。

  第四,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要大力宣传特殊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残重教的优良传统,让支持、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成为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使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制定激励政策,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事业,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要积极倡导社会各界人士向残疾儿童献爱心,为特殊教育做实事。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志们,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是世纪之初召开的一次特殊教育的盛会,是特殊教育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对我国新世纪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同志们,要做好会议精神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分析当前特殊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规划,积极进取,为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我们已经踏上了新世纪的征途,把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教育事业全面推向前进,是党和人民赋予特殊教育战线同志们的崇高而又艰巨的光荣使命。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战略部署,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十五”期间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为实现我国特殊教育在新世纪的新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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